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920,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鴻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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