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939,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西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美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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