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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長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馨啓有限公司、神舟國際有限公司、李金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馨啓有限公司、神舟國際有限公司、李金義發支付命令,惟因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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