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060,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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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湄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希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陳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法定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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