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064,2015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達樂
非訟代理人 李軼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依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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