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122,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春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伍拾貳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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