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163,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香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帆信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帆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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