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171,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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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保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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