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201,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靜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海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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