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22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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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麗香
代 理 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銘豫、趙念慈、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余宏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載明係請求借款,借款人為孫銘豫,趙念慈、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余進宏非借款人,請陳明對趙念慈、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余進宏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若確欲對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請陳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余進宏,非余宏進)。

三、另查該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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