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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卉妍(原名黃小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杰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主張將新台幣2,600元利息滾入原本再計算利息部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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