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302,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桂民
李秀美

一、債務人趙桂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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