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305,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鈵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三、提出完整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號碼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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