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鈵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鳳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惟因聲請人雖於104 年8 月27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