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335,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吉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