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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萱庭
婁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婁素娥、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77090│萱庭 │2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婁素娥、莊│自民104年0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7090│萱庭 │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5341號)(一)緣債務人莊萱庭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婁素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8 筆,共計新臺幣30萬9,653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莊萱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7萬7,090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婁素娥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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