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373,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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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芷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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