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385,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玉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