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386,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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