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404,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文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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