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415,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展寧
代 理 人 廖忠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訓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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