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418,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龍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三七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五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叁萬零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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