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420,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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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苡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伍仟柒佰元,及(一)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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