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435,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尚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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