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458,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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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楊志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張新基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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