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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約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莊幸男、莊王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約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莊幸男、莊王英發支付命令,惟因查相對人約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 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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