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204,20151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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