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274,20151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務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一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素芳座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