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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梅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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