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315,20151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柄澤康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日幣壹佰玖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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