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425,2015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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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守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件聲請本票票號CH0000000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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