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438,2015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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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鎮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秋森
王宏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李柏曉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款,並提出以「宏亮開發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為據,惟查李柏曉非發票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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