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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妤晨
王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椿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王妤晨如係未成年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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