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850,2015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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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世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185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世皇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900 │          │1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1850號) (一) 債務人蔡世皇於民國94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99年0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11月23日止累計16,061元正未給付,其中15,900元為本金;
161 元為利息(2015/10/30~2015/11/23);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契約及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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