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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遵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昇、李陳彩雲、李垂勲、黃佳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佳慧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各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多少金額需分別列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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