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915,2015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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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遵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建昇
李陳彩雲
李垂勲
黃佳慧

一、債務人李建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建昇、李陳彩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垂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佳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李建昇、李陳彩雲、李垂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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