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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梅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其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昌茂、陳柏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主張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及利息利率12%之請求權依據為何?
二、釋明債權人賴其位對債務人之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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