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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梅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其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昌茂
陳柏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其位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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