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仁
陳許赤
一、債務人陳秀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壹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陳秀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許赤清償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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