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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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