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943,2015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國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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