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大和
游忠勳
游淮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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