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大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
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
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帳務明細及補正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