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958,2015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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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大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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