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973,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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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立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

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

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帳務明細及補正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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