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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148號
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aypee M. Alejo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Jaypee M. Alejo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75,283元,到期日民國105年2月20日詎於105年2月20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69,468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系爭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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