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票,20218,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218號
聲 請 人 蕭國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海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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