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票,20318,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318號
聲 請 人 陳 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俊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三、補正相對人正確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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