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35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吉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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