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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張哲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政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於104年8月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政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政郎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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